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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只能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可以在...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规民约规范村民行为,督促村干部改变工作作风,但村民委员会没有行政处罚权,不能对村民实行罚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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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律没有剥夺当事人的政治权利,那么其就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根据《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第七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享有和行使竞选权。竞选权是以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为目标与其他选民为同一职务竞争选民选票的权利。行使竞选权的年满18周岁村民为竞选人。同时,根据《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临安市河桥镇云浪村村民胡小平于2014年4月建房(拆旧建新),新地基在老地基的基础上往农保地后退6分,大约145平方左右,村里领导对此违建行为不闻不问,甚至连镇里和市里的领导都包庇此行为,领导的说法都是一致的:“地基没有问题,只退后了一点点。”退后145平方可以说成是一点点,那么他挖农保地建房是经过领导允许并批准的吗?不然的话怎么可能没问题呢?要是农保地也能批下来建房的话,那还说什么三改一拆呢?这就是所谓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请大家说说评评理,身边有没有这样的领导这样的事情,说的像模像样,可做出来的事情简直无法无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如果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另第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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