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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时制的适用范围是: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
根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1)劳动者每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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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业和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根据《关于企业是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受自然与季节条件限制的行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零部件工厂并不属于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且未向有关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就擅自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是违法的。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可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从使用对象看,口头协议订立适用于一些短期、灵活性的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属于临时性的用工,主要适用于短期性、灵活性的劳动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看,口头协议签订的合同成本低,交易简单快捷,大部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周期都比较短,劳动关系中交易的标的也都比较低,在很多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成本会占交易标的中的比例过大,为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劳动力运行效率,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是没有必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通过口头协议来代替。
计时工资是以劳动时间计算报酬,简便易行,便于计算,所以,它的适应性很强,实行范围广,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各类工种、岗位均可采用。其中,最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和工种、岗位:(一)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技术性强、操作复杂、产品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道操作才能完成,不易单独计算个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业和工种。(二)主要为生产第一线服务和从事辅助劳动,其劳动量不便于用产品产量准确计量的工人和服务人员。(三)劳动量不便于统计计量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四)产品、经营项目和生产条件多变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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