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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的规定各不相同,以北京为例。电动车车牌号丢失后,应直接到原报牌点补办牌照,或者前往交警局车管所、交警大队的车管窗口办理。 补办电动...
车牌号不能转让,最多只能在过户或者报废后自己在新车上申请使用原车牌号。 如果要换新车,并且想继续使用原来车牌,按照公安部102号令第十八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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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第(一)项中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就是被损坏车辆的修车费。修车前,最好和保险公司、对方当事人协商好,否则理赔时比较麻烦,保险公司会不认可许多维修项目。对方当事人也会找理由拒绝赔偿其中一些项目。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需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因交通事故已经丢失或损坏,应尽可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扩大的损失要求对方当事人赔偿较难获得法院支持。车辆施救费用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施救单位出动人员、消防车、拖车、救护车等对事故人员、车辆进行现场施救所发生的费用。 第(二)项中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需要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由法院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得出车辆重置费用具体数额。 第(三)项中的合理停运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坏车辆停运损失的批复》已经明确支持,在具体适用本条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收集相应证据(如修理厂进出厂的日期证明、修理工时证明、提车单、交警扣车天数证明等),由法官综合案件具体情况酌定。 第(四)项中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现实中主要指私家车被损坏后,无法继续使用租车或打车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法官根据个案,从必要性、合理性等角度酌定。
机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上电杆如何处理:属于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紧急避险的法律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以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条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适当补偿”,此用语更为严谨。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害,缺乏一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用“适当补偿”比较贴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上“措施不当”之后,便使得本条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公平责任的具体体现。具体原因在于:其一,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由于自然原因构成的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不具有违法性;而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除事由。既然是免除责任而不是减轻责任,避险人当然完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其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过程中存在“减轻事由”的情况,因此,“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提法并不合乎法理。而由于“给予补偿”的原因并不要求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因此,“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的表述更加准确。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引起险情的发生是由于引起险情发生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引起险情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
1. 不可以。 2. 临时牌照与正式牌照有所区别,不记录车主信息,仅记录批准行驶路线及时间。若购买的新车已领取临时牌照,则无需过户,直接将临时牌照交给新车购买人。只有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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