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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上电杆如何处理

2022-10-25
机动车为避让行人撞上电杆如何处理:属于紧急避险,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紧急避险的法律含义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以牺牲较小的合法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条将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改为“适当补偿”,此用语更为严谨。因为自然原因造成的损害,缺乏一般侵权行为的违法性,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而用“适当补偿”比较贴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把握,本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加上“措施不当”之后,便使得本条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是公平责任的具体体现。具体原因在于:其一,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行为本身是由于自然原因构成的不可抗力而引起的,不具有违法性;而不可抗力是侵权责任的免除事由。既然是免除责任而不是减轻责任,避险人当然完全不用承担民事责任。其二,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情况,应当属于侵权行为过程中存在“减轻事由”的情况,因此,“承担适当民事责任”的提法并不合乎法理。而由于“给予补偿”的原因并不要求以行为具有违法性为前提,因此,“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的表述更加准确。如果险情是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引起险情的发生是由于引起险情发生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对由此引发的损害应当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引起险情的人可以是避险人、受益人、受害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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