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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日为受理日。登记文件不齐备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受理登记申请,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文件。房屋权属登记机关需要对房屋的实际状况进行查看时,申请人有义务予以协助。
①申请人向住宅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填写统一的登记申请书,提交相关证明书。注册时,法人、其他组织应使用法定名称,由法定代表人申请的自然人应使用身份证明书的名称直管公房由注册机构直接代替注册的共享住宅由共享者共同申请的其他权利注册由权利者和其他权利者共同申请。权利人、申请人是法人应提交主管机关发行的证明书、证明书,如工商部门发行的营业执照、上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护照等委托他人处理的,代理人除提交其代理权利人、申请人的有效证明书外,还提交本人的身份证等有效证明书、权利人或申请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公证。如手续齐全,登记机关将受理登记。②登记机关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查。主要审查所有权文件、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书,验证住宅权的来源。③对可能存在争议的申请,以报告、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异议,确认产权。④对产权来源明确、证件齐全、手续齐全、符合法规政策、无矛盾纠纷的申请登记进行最后确认批准,将房屋所有权证书发给房屋所有权申请人。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怎么查的相关规定; 4.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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