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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算证据。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也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类型。所谓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
聊天记录能够证明出轨的一方是当事人,如昵称、照片、语音等。同时要确保聊天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不能被篡改,电子数据应保存在终端载体中。需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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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但她不忠于婚姻,你也无权打她。 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限定〉》(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22条限定:“调查人员调查搜罗计量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能够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若干限定》第68条关于违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背法律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违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做法获到的证据或者违背流程法、实体法禁止性限定的方法获到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本领。 三、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录音、摄像、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限定,如民诉法第69条限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联盟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限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限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开房记录的证据效力,最基本得有三性,即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开房记录属于个人隐私,非经合法程序和途径无法取得,如果在法庭上不能证明其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该证据将被排除。另外,如果通过不正当途径查开房记录,那么不光证据来源不合法。因为只有公安内部有权限的人才能拿到开房记录,这属于个人隐私,一经检举,公安涉及人员将被追责。如果造成了不利后果(如把开房记录上网公开等),属于侵犯隐私权,对方可以告其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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