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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假烟是指销售者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在销售中以假充真的行为。 如果销售价格在5万元以下的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如果销售价格在5万元...
卖假烟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立案: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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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烟烟草量刑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销售假烟行为同时触犯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14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225条(非法经营罪)等数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只能选择适用一个法条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处罚较重”应理解为法定最高刑较重;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是指法定最低刑较重;如果主刑的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都相同,则看附加刑。由于销售假烟所触犯的三个法条均存在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因此,在比较法定刑时,应当结合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而不能因《刑法》第140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对所有销售假烟案件以该罪论处。在主刑为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非法经营罪在两个法定刑幅度最高刑分别为5年和15年,相对于销售假烟触犯的其他两个罪名属于“处罚较重”。因此,销售假烟除特大恶性案件需判处无期徒刑而适用《刑法》第140条规定外,一般应按《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
从2010年3月26日起,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将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解释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定罪处罚。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涉嫌非法经营罪或者销售伪劣产品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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