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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法就是诉讼法,只是上一级机关做了法院的角色。找被告就找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找接受授权的组织。被委托的就让委托机...
1,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主体的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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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自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以来就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基础性问题,有必要进行深入讨论。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可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申请复议”的规定属申请人角度的主观标准。同时,《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时才可受理。利害关系属判断复议申请人资格的抽象客观标准,只有将主客观标准相结合,才能正确判定申请人的复议主体资格。换言之,只有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才能够被受理。因此,把握复议申请人资格的关键就转化为利害关系之判断。这里的利害关系指的是法律上利害关系,是一种直接的利害关系,而非间接利害关系。如果复议申请人主张的侵害和影响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间接造成的,其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做出者之间不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当然也就不具有复议主体资格。 此外,与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首先应该存在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没有合法权益的存在,就不可能与司法争议发生联系,也就谈不上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次,应该发生损害复议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事实,不具有现实性的损害事实,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最后,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表达了二者之间的一种联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也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1、《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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