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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
破坏选举罪辩护: 破坏选举罪立案管辖权在检察院,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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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涉嫌利用职权破坏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阻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 2、用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强制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四、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罪的主观要件 破坏选举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出于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犯罪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有的是出于给自己或自己亲友争取选票,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满的候选人当选,也有的是对选举工作有意见等等。不同的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破坏选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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