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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有些破坏选举的行为,如有意不真实地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变更、伪造、虚报选举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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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通过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碍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2、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设备,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五、其它情节严重的情形。
破坏选举罪辩护: 破坏选举罪立案管辖权在检察院,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搜查。
1、暴力手段,即对选民、代表及其工作人员采取殴打、捆绑等人身伤害的手段或者捣乱选举场所,砸毁选举设施进行破坏; 2、威胁手段,即以暴力伤害、毁坏财产、揭露隐私、破坏名誉等相要挟,对选民、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实施精神强制进行破坏; 3、欺骗手段,即虚构事实,散布、扩散各种谣言或隐瞒事实真相,以混淆视听进行干扰破坏; 4、贿赂手段,即利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物质利益甚或女色勾引、收买选民、代表或有关工作人员以进行破坏 5、伪造选举文件,即伪造选民证、选票、候选人的情况资料、选举文件进行破坏; 6、虚报选举票数,即对选民、代表的投票总数、赞成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等进行以少报多或以多报少的虚假报告进行破坏; 7、其他手段,如撕毁选民名单、候选人情况;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选票上涂写侮辱性词句;对与自己不同意见的选民、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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