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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下情况下,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了宣传报道,使用参加游行集会的人的肖像画 3...
1、以下情况下使用他人的肖像是不构成侵权的:因社会公共利益,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为宣传报道而使用参加游行集会、游园活动的人的肖像;旨在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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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员、失信被执行人、网络广告欺诈、造假人员等可以对其照片进行曝光,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2、以下情形公民不得拒绝: (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犯罪嫌疑人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5)肖像专用权是指使用肖像来标记和表彰自己的权利,即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使用其肖像用于盈利。
在以下情况下,由于社会公共利益,可以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 1、使用社会公众人物肖像; 2、为了宣传报道,使用参加游行集会的人的肖像画 3、旨在行使正当的舆论监督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4、通缉犯罪嫌疑人或者报道已经判决的案件,使用犯罪人的照片; 5、为肖像权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其照片; 6、国家机关为执行.适用法律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7、用公民肖像作为证据; 8、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
侵犯肖像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 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权利人肖像进行展示、公开、陈列、复制、散发; 三、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地域范围内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四、超出肖像权人许可的期间使用权利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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