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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8年8月1日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之中。它是由原来的“乡残废抚恤金”和“在职残废金”变更来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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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刑事诉讼检察部门管辖以下刑事诉讼:1、不服人民检察不承认逮捕决定的诉讼2、不服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的诉讼3、不服人民检察取消案件决定的诉讼4、不服人民检察其他处理决定的诉讼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决的诉讼。但不同级别的检察院管辖范围不同。
伤残军人抚恤金发放时间,不是法律的规定,是当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确定的,有按月发放的,有按季发放的,由半年甚至一年为周期发放的,2016年1月份领取伤残军人抚恤金是2016年的还是2015年的,咨询当地民政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15〕179号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所谓二审终审制,就是无论什么官司,最多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官司不能再继续打下去。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另外,有些案件中当事人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协议,双方当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调解书立即生效,也不会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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