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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案中驾驶人为第一责任人,所有人为第二责任人,当第一责任人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第二责任人承担,第二责任人可另案向第一责任人追诉先行赔付的费...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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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条规定,在借用、租赁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主要原因在于,机动车所有人虽然不是机动车运行时实际控制人,但是,其仍然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基于其意思移转机动车占有、使用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从危险开启和危险来源的角度看,如果所有人未尽上述义务,则显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危险的来源。其次,从危险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科以所有人此种场合下以危险责任,因为不论是借用还是租赁,都是现代社会中必要的交易方式,如果科以所有人危险责任,对于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造成过于严格的限制和阻碍。最后从受害人获得赔偿的角度看,科以所有人以过错责任,既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对受害人的赔偿,也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行为人的行为自由。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出借的机动车肇事所有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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