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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和人社局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则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时,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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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和解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物第三方参与劝说)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和解可以在民事纠纷的任何阶段进行,无论是否已经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只要终审裁判未生效或者仲裁裁决未作出,当事人均可自行和解。 诉讼阶段:和解——撤回起诉、中止诉讼——法庭制作调解书。 仲裁阶段:和解——裁决书或调解书。 和解后,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不履行,按照和解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合同约定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进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在我国调解的主要方式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三、仲裁 1、仲裁的概念: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基本特点: (1)自愿性; (2)专业性; (3)独立性; (4)保密性; (5)快捷性; (6)仲裁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 3、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不能上诉,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没有仲裁协议,不能启动仲裁程序。限于民商事仲裁,对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不能仲裁。 四、诉讼 1、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活动,已经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的基本特征:(1)公权性;(2)程序性;(3)强制性。 3、程序:法院审理、裁判、执行 4、参与人: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
受工伤的劳动者最关心的就是工伤赔偿,而工伤赔偿的标准是由工伤鉴定结果决定的,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伤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得出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工伤赔偿的数额。工伤赔偿不执行这个问题,执行是很复杂的事情!执行是没有调解的,只有执行和解,而且执行和解法院是不参与的,你随时可以反悔要求恢复强制执行,只是要扣除和解中执行的部分,法院和对方关系好的话,执行有难度。
工伤纠纷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因被认定为工伤而引起的纠纷行为。依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工伤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 行政争议处理: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或结论不服,或对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满意的情况,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 劳动争议处理: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民事诉讼或协商解决。 3. 鉴定争议处理: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鉴结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果不满意的话,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劳鉴委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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