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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对校园内发生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犯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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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应当实施素质教育,遵循规律和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按照国家、自治区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和课时要求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学校不得增加未成年人课业负担,保证未成年人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教唆、诱骗、胁迫、纵容或者包庇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二)歧视、侮辱、体罚、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或者溺婴;(三)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换亲或者与他人同居;(四)放任、迫使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失学、辍学;(五)允许或者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务工、务农、经商、卖艺、乞讨;(六)非法侵占、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七)使未满七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子女独处;(八)其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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