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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上诉的形式要件主要有: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 提起上诉,首先必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凡是在第一审程序中具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
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合格。首先,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合格。任何在第一审程序中拥有实体权利的当事人都可以成为上诉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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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4日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解释明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性质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电子数据、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八种。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相关部门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部门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包括一般地区管辖、特殊地区管辖、协议管辖和专属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一样,涉外民事诉讼中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所在地为原则确定纠纷的管辖法院,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权没有特别规定,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因此,只要被告在中国有住所,中国人民法院就有管辖权。它体现了属人管辖原则。(二)特殊地区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区管辖,主要涉及涉外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由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在我国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确定管辖法院:1。合同在我国签订或者履行的,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侵权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在我国,由侵权地或者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双方争议的财产在我国范围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4、被告在我国有可扣押财产的,由被告可扣押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在使用可供扣押财产地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核实相关财产确实是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独资企业、合资企业中的股权、知识产权和到期债权均为可扣押财产。5、被告在我国设有代表机构的,由代表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协商一些涉外民事案件,由某国某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协议管辖包括明示协议管辖和默示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国际经贸中广泛使用的管辖制度。该制度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方所在国法院管辖,也可以选择与诉讼有特定联系的第三国法院管辖。1、明确协议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与纠纷有实际关系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这是明示协议管辖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书面协议是协议管辖的前提,双方既可以约定中国法院管辖,也可以约定外国法院管辖。涉外协议管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涉外协议管辖的案件仅限于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涉及身份关系的纠纷,一般应根据国籍等因素确定管辖法院,不得协议管辖。二、涉外协议管辖的协议必须书面形式。第三,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比如涉外合同纠纷案件中,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法院都是与案件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第四,当事人只能约定案件的第一审管辖法院,不能约定第二审管辖法院。第五,涉外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院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的管辖,人民法院不应认定该协议无效,而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关于等级管辖的规定办理。有关案件已经由有关人民法院受理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2、默示协议管辖默示协议管辖,又称应诉管辖,是指双方在纠纷发生前或者发生后未达成书面管辖协议,一方在某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对该国法院行使管辖权不提出异议,无条件应诉或者提出反诉的,视为承认受诉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了这一点。受诉人民法院不得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院管辖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除涉及房地产产权纠纷外,当事人选择书面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的,中国法院将取得本案的管辖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协议,只要一方向人民法院院,另一方应诉并就实体问题答辩,也视为当事人承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根据最高法院《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没有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应当再次申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和遗嘱检验程序等一些非诉讼程序的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房地产强制处分案件。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纠纷;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纠纷;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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