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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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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设施,应当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所需建设资金和运行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一)核电站和其他核设施;(二)特大桥梁;(三)大型水库大坝。一百二十米以上的超高层建(构)筑物或者结构特殊、对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的建设工程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强震动监测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管理,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需要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工程的地方标准。
地震监测台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国家和省投资建设的省地震监测台网(站)由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站)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运行和维护,同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学校、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筑中,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以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抗震设防类别应当不低于重点设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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