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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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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加工合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以承包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支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交付房地产的,房地产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其他标的,履行义务的一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即时结算的合同,交易行为的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
确认合同履行地的方法是:有约定的,可以通过双方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合同履行地,也可以根据双方的交易习惯或惯例确定合同履行地。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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