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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物业公司直接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业主聘请物业公司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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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房客不交物业费如果你们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是要求对方缴纳物业费,对方不缴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对此没有约定可以与对方协商缴纳物业费的方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房东确定租客已经搬走或离弃了其所租用的单位,或者得知该租客已经去世,那么房东便可按照条例规定和程序,出售、拥有或处理该租客遗留在单位内的财物。假如房东不遵守条例规定,租客可以对房东进行起诉,房东可能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一、租客空置所租单位 根据条例,下面任何一种情况房东有权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搬离后遗留于其所租用过的单位或者单位所属地方的任何财物: 租客通知房东终止租赁关系,或房东通知租客终止租赁关系;或者房东和租客商定终止租赁关系;或者当租客同时又曾是管理员并且其管理员的职责已经终止时;又或者 法庭已经发出终止该租赁关系或逐出租客的判令。 在多数情况下,一旦租客搬离,其所遗留财物即为房东所有。但是,在这里有某种例外。如果行政司法官驱逐了租客,房东在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遗留财物之前,房东必须允许该租客在行政司法官到访后的48小时之内拥有其财物。在此期间,房东可以将该租客的财物搬到靠近租客单位的安全地方或将其财物留在该租客的单位内。 房东在租客被行政司法官驱逐后48小时之内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根据条例,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租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与市政事务部和住房调查与执法单位联络。假如房东在上述时间之内不允许租客使用或搬走其财物,房东可能因此而被告上法庭并遭受罚款。 二、租客离弃所租单位 租客在未经通知房东和欠付房租的情况下搬走,是对所租单位的离弃。如果不能确定其租客是否已经离弃,房东可以参考法院的第4号守则--对所租单位的离弃,以便了解法院在何种情况下才可能确认一个单位已被离弃。另外,房东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院对此作出最后裁决。 房东在处理租客的任何财物之前,必须完成以下两项事项中的其中一项: 确认租客已经离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取得一项终止房屋租赁关系的判令;或者确认租客已经离弃,通知该租客和法院表示即将处理该租客的遗留财物。 房东必须在接到法院判令或者发出通知后的30天后才能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但在这段期间房东可以将租客的物品搬离所租单位,存放在附近安全地方或将财物留在单位内。条例允许房东立即处理租客遗留财物中任何危险或不卫生之物品。 在30天的期限之内,房东必须允许租客在合理的时间内将其遗留财物搬走。而在让租客搬走财物之前,房东可以要求房客偿还所有拖欠的租金以及房东搬运、储存和保护这些财物所支付的实际费用。30天之后,房东可以出售、拥有或处理租客的遗留财物,但是,在法院判令下达或通知发出日之后的6个月内,如果租客向房东索还其财物,房东必须将出售财物获得的收入交还给租客。但房东可以先扣除租客所欠的租金以及房东搬运、储存和保护这些财物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费用。如果房东已经拥有或丢弃了这些财物,租客的索还便为时已晚,在这种情况下,超过最初30天的期限后房东对此不需负责。
既然是租客违约,无需赔偿装修费,但是能够拆走的装修,对方可以拆走。当然,如果你同意要,那么可以适当给予补偿。 未约定违约金,你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损失多少的举证责任在你。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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