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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分区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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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本市应当创新管理模式,通过调控引导、、公共服务、联动监管等多种方式,提高规划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效能。本市鼓励开展城乡规划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
本市行政区域全部为规划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相关城乡建设活动。本市城乡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和新城、乡和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特定地区规划和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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