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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具体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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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非因工伤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20个月,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发给。以上这些只是原则,主要还要看您具体是什么户口,工资是怎么算的,所以我建议您直接来电说一下细节,帮您分析指导一下。
2006年7月1日工改后机关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机关在职及离退休人员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其中: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离退休人员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2004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机关死亡人员抚恤金计发基数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持证明书的死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机关计发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革命烈士,40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公司行政系统人民警察,20个月工资; (三)病故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10个月工资。 第十三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含死亡后追记、追认功勋)的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按以下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司法部授予司法行政系统英雄模范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死亡后,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家属可以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夫、妻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不足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虽满18周岁,但因读书或伤残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18周岁,且必须是依靠其生前供养的。 第十五条革命烈士家属是孤老、孤儿的,应增发定期抚恤金,其增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应享受定期抚恤金的20%。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的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机关负责发给当年的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机关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第二年的1月起发放。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停发定期抚恤金,另外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第十六条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病故,符合人事部、财政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发给其遗属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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