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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不是撤销合同的法定条件,通常销售公司不会同意你方的撤销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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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有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通过其他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注册,只要情节不严重,设立此类瑕疵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注册机关,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司注册机关可以撤销公司注册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二、设立缺陷对公司有效。这一理论主张,即使公司设立存在缺陷,设立的公司也是完全有效的。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不得以公司设立存在缺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宣告公司设立无效。理论家认为,公司作为商业组织的基础和核心,经历了复杂的程序和过程,最终成立,不再是简单的法律实体,而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如果公司只允许少数人对公司提起无效诉讼,因为发起人在发起和设立公司时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将危及大多数人的利益;公司缺陷无效。根据这一理论,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应该是无效的,股东或董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无效的诉讼。在法院判决确认该公司设立无效后,该公司的设立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以追溯到既往不存在和消失的法律后果。持有这一理论的人认为,如果法律不保护一些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受到损害的个人,显然违反了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如果法律容忍公司成立人的违法行为,不严厉打击他们在成立公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必然导致法律成为鼓励他人违法的工具的严重后果,公司法关于公司成立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缺陷设置可以撤销。这一理论主张,如果公司的设立存在缺陷,公司的设立行为不是无效行为,而是可撤销行为。我国台湾公司法采用了这一原则。根据我国《台湾省公司法》第九条的规定,公司负责人在设立登记时有违法行为的,公司股东未实际缴纳股份的,公司负责人以申请文件表明已经缴纳的,相关公司登记部门可以撤销公司登记,消灭公司。
被告人供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 2、讯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3、讯问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被告人,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下列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 2、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3、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相关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审查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结合控辩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以及被告人的全部供述和辩解进行。
虽然通过更加详尽的审查,可以有效地避免有权利瑕疵的不动产进入拍卖实施,但审查不是万能的,总有因为各种原因导致权利瑕疵未能发现,毕竟执行机构并不是这些不动产的权利所有人。买受人万一竞拍购得了法院未能审查发现、公告中并未提及的权利瑕疵,导致其权益受损,有必要在强制拍卖制度中为其提供救济程序。 (一)不动产拍卖款未进行分配的情形 对于拍卖款未进行分配的情形,若买受人不动产权利的确存有重大瑕疵,且该瑕疵是拍卖公告未开示的买受人也不可能知晓的,导致买受人无法行使不动产权利或者行使该不动产权利要遭受巨大的损失的,应当赋予买受人的撤销拍定申请权。由买受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准许撤销其拍定,经审查,法院可以撤销对该不动产的拍定。对撤销拍卖申请的适用必须要进行适当的限制,因为若不动产上存有微小的瑕疵,动辄撤销拍定,则不利司法强制拍卖制度的目的实现和稳定。在存有微小瑕疵的情况下,应当引导买受人自愿承担相应的负担,如在案例二中,若水费数额不大,则由买受人承担水费应为一个经济而又便利的解决方案。 该买受人的撤销拍定申请权与强制拍卖私法说中的要求与债务人解除合同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应当做出区分。买受人的撤销拍定申请权的相对方是国家执行机关,并非债务人;该申请权意欲消灭的是国家执行机关强制拍卖行为的效果而不是私法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该权利仅仅是申请权而不是私法上的解除权,必须经过国家执行机关的审查准许,准许与否体现的是公权力的意志,体现出公法上的不平等性。该申请权并不违背强制拍卖的公法属性。 若买受人无法行使不动产权利或者行使该不动产权利要遭受巨大的损失,消灭拍定效果,回复至拍定前的状态无疑是最经济也是最不会引发新的问题的解决方式。虽然强制拍卖的效果被消灭,可能导致执行资源的白白浪费,但将引发许多后续问题的执行程序还不如一切“归零”。执行机构准予撤销的,也不会对强制拍卖的公信力造成损害,因为赋予买定人撤销拍定申请权,应买人会更加无后顾之忧的参与竞拍,相反有助于提升强制拍卖的公信力。 (二)不动产拍卖款已进行分配的情形 在不动产拍卖款已进行分配的情形,回复至拍定前状态已不可能,但拍卖效果仍可以被消灭。买受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拍定申请后,法院准许的。买受人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直接向参与分配的债权人要求返还拍卖款。该执行回转基于的不是执行错误,而是强制拍卖的效果被消灭。 该执行回转申请权与向债权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也应作出区分。瑕疵担保责任必须经由诉讼,法院行使审判权后再经权利人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机关公权力方才介入,而执行回转则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而由执行机关直接作出审查,作出是否准予执行回转的裁决,进而进入执行程序。该执行回转目的在于消灭执行效果而不是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执行回转不能造成的损失,买受人并不能向执行机构要求国家赔偿。因为即便法院对强制拍卖的不动产未仔细审查,导致拍卖公告中未示不动产的瑕疵,交付时买受人才发现的,法院并未违反执行程序,不符合要求国家赔偿的条件。法院应当加强对强制拍卖的不动产的审查,努力发现其瑕疵,但对法院审查不能过于苛刻,不能因为审查有所疏漏就要求法院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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