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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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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诉讼费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银行存款 收诉讼费 借:库存现金 贷:管理费用——诉讼费 希望对你有帮助
1、支付诉讼费: 借:其他应收款-XX法院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如胜诉收回诉讼款: 借: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XX法院 3、如败诉,收到法院开具的结算票: 借:管理费用-其他 贷:其他应付款-XX法院您
诉讼费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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