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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发来的规定,如果发生诉讼费是跟生产经营过程有关的,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情况下,计入营业外支出。...
现在还没有判决,无法确认该诉讼费用的最终承担方, 所以支付的款项时,可以挂往来科目-其他应收款处理 借:其他应搜索收款-诉讼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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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交的诉讼费的赔款做账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其他应收款是企业应收款项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企业除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合同准其他应收款备金、长期应收款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其他应收款通常包括暂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
付给法院的诉讼费和给律师的诉讼费分别记入到“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后撤诉,法院退回一部分诉讼费,又要冲减“管理费用---诉讼费”科目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负数或红数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结合诉讼费的种类,基本会计处理如下: 金融企业本身应承担的诉讼费列支于“管理费用——诉讼费”;代垫诉讼费暂挂账于“其他应收款——代垫诉讼费”科目下,待结案时,无论代垫费用能否收回,都将其账面余额结转到“管理费用——诉讼费”。实务中,一般将企业无法追回的代垫诉讼费作为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这一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营业外支出”的定义:属于企业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失。 银监会监管范围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包括: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非上市的股份制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外资银行等从2008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从2009年起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具备条件的可以提前执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待转制完成后的次年按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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