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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

2022-08-11
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1、由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行使行政职能的,应当对其基于授权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负责,在被起诉时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也可以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为同级政府和其自身。如质量监督局,其为事业单位,可以向该地市政府或者向其本身复议。 2、对于依据其他行政机关委托授权方式获得行政权力的组织,不能作为被告,不能作为复议被申请人。如治安联防队,其为公安局委托授权的事业单位,可以向公安局、市政府、上一级公安局复议。 先阶段,部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形式,但其仍基于原有关系行使权力的,应当按照上述两种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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