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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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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去的股权是是非善意的,则股权转让无效。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显名股东因拥有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对显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约定显名股东无权处分时的违约责任,以防显名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可以。显名股东只需向隐名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即可,无需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股东资格确认 理性的隐名股东在权益被损害时,首先是想合法变更为公司的显名股东,“显名”成功后,即成了公司的法定股东,权益可以得到最大化保障。隐名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四条“……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隐名股东显名股东双方协议有效、能证明有效出资、得到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起诉要求变更为显名股东。 2、依据合同关系主张诉讼 在隐名股东无法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取得显名股东地位后,隐名股东可以依据《民法典》、《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等相关法律法规,诉求显名股东返还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公司法司法解释 (三)》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有以下法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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