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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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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转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即为有效,否则无效。显名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的,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善意且显名股东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已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受让人取得股权。但实际出资人有权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受让人去的股权是是非善意的,则股权转让无效。 在代持股协议中,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利较容易收到侵害。显名股东因拥有工商登记的权利外观,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权较为容易,实际出资人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建议在代持股协议中对显名股东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如约定显名股东无权处分时的违约责任,以防显名股东处分实际出资人的股份。 风险提示:隐名股东的风险姓名未登记在股东名册中,所以在实践中,隐名股东有如下风险: (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险; (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风险; (三)隐名股东不能依其与实际投资人的合同约定或与其他发起人之间的设立协议,直接取得股东资格。
如果是内部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那就不需要通知显名股东。如果是对外进行股权转让,就要以显名股东的身体进行,其中还要涉及到税务的问题。
可以。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有权转让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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