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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被吊销债务的承担 企业法人开办的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最高额清偿不超过企业法人的所有财产。乡镇、街道、村...
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两者之间没有连带责任的基础。认定公司对分支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不仅可以以公司、分支机构作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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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的债务先由分支机构自己的财产来偿还。分支机构无法偿还的,由总公司来承担分支机构的债务。 2、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风险提示:在诉讼中,可以直接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分支机构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支机构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但在执行的时候,一般是先执行分支机构财产,不足再执行总公司财产。
1、分支机构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即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支机构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2、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如何是不是分支机构,只是一个只能部门的负责人,在未经过公司的同意,擅自低价出租公司的房产,合同未到期,公司想收回房产如何做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否直接清退承租人,会不会引起纠纷请大家一并讨论,给出出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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