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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对该部分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对该部分住房公积金进行分割,具体如何分割由双方协商,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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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处理时,应区分取得的时间,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只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所以对公积金进行分割时应采取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银行储蓄的处理方法,通常可由一方享有该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给对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
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需要进行划分。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及在职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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