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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房屋属于不动产,对于房屋设定抵押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应的抵押登记,登记之后抵押权才成立,所以登记是房产抵押权成立的条件。第二,您的债务人又被其他的债权人起诉并且申请财产保全了,既然法院准许了对方提出的财产保全行为,那么就意味着对方作为债权人可能跟您一样,也是享有相应的担保的。不过债权的到期时间可能存在先后的差别。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可能先于您的到期,那么对方就可以先一步向法院起诉,采取相应的措施救济自己的权利。第三,登记不仅是抵押权成立的条件,对于其他没有抵押权的债权人来说,您是可以先于他们受偿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房产抵押合同生效条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四十二条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第四十四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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