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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时未休年假可补偿的标准

2024-11-08
当员工因解雇而未休完年假时,雇主应按照员工每日薪资收入的300%计算未休年假薪酬福利。这包括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固定薪水以及未能享受年假时额外的补偿。在计算每日薪资收入时,是将员工的月度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得出的结果。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在雇主支付员工未休年假薪酬福利之前的12个月内员工的月均工资。若员工在该公司的任职时间不足12个月,则需根据实际的月份数计算月均工资。同时,员工在享受年假期间,仍可享受到与正常工作期间同等水平的工资收入。对于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其他绩效工资制度的员工,他们的每日薪资收入的计算方式同样遵循上述规定。以上内容是法律层面上的相关规定。如果您在实践中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希望得到更为专业的建议,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相关法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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