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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手续,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对于符合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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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需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材料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选址意见书;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批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失效的,以及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相应的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
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单位未依法进行城乡规划编制、设计、勘测工作的,由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由有关部门处合同约定的城乡规划编制费、设计或者测量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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