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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社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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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医疗机构改变登记事项的,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社会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记录卡或者死产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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