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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以标的物所在地来确定诉讼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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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可以自己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不动产所在地均具有本案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首先应当确认是否属于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如果属于,则由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不属于,在一般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签订了管辖协议且有效,那么遵从协议确定管辖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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