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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与第一审审理的是同一诉讼案件,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只是称谓发生了变化。当事人双方的诉讼主张与第一审也有密切联系,上诉人不仅要求撤销或者...
1、人民法院对经过再审案件的审理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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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问题是要弄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理论上大致分三种:复议选择、复议选择兼终局、复议前置。 你所问的“1、哪些情况下对具体行政行为可议可讼?”就是复议选择,这种案件,是指当事人可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这类案件很多,除了复议选择兼终局和复议前置的案件外大部分属于这种情况。 “2、哪些情况下只议不讼?”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准确的应表达为复议选择兼终局,是指可在复议和诉讼之间自由选择,但选择申请复议且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即不得起诉的案件。这种案件前提是复议诉讼都可,但关键看你怎样选择,选择后果只能是单一的。这种案件现存的不是很多,仅有公安机关以违反出入境管理为由对中国人进行拘留、对外国人进行罚款或拘留的案件。 “3、哪些情况下先议后讼?”就是指复议前置了,这种案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复议前置只能由法律、法规规定。常有的案件有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对征税行为不服的纳税争议案件。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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