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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表现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存在仓储违约行为时所应该依照法律或者双方的约定而必须承担的民事责任。通过法...
第一,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存货人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员需要进行赔偿。 第二,保管人验收存货的货物以后,确定与合同约定的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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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存货人在储合同中需要承担以下义务: 1. 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存放物交付入库,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品名、数量、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并在验收期间向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 2. 向保管人说明储存物的性质和预防危险、腐烂的方法,并提供有关保管、运输等技术资料,还应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果存货人违反此项义务,保管人有权拒收该货物,并且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并为避免货物发生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存货人应当承担,保管人因接受该货物而造成损害的,存货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交付保管的货物的包装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如果包装不符合标准,保管人代为整修改装的,存货人应提供必要的包装材料,并支付包装费用。 4.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取仓储物。 5. 按约定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等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和其他费用,包括运费、修缮费、转仓费、保险费等。 保管人在请求存货人支付上述费用时,应出示有关清单和登记簿。
仓储保管人的责任包括签发仓单、具备合适的仓储条件以及验收货物。签发仓单是保管人根据合同的约定或存货人的要求,及时向存货人签发仓单,并在存期届满时向仓单持有人交付货物,并承担仓单所明确的责任。保管人应根据实际收取的货物情况签发仓单,并根据合同确定仓单的责任事项,以防止将来向仓单持有人承担超出仓储合同所约定的责任。此外,保管人应具备合适的保管条件,包括保管货物的设施和设备、相应的仓储管理人员、商品养护人员以及有效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验收货物不仅是保管人的义务,也是其合同权利。保管人应对货物进行理货、计数、查验,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检验货物质量,并签发验货单证。在验收过程中,保管人发现货物溢缺或存在不良状况,对溢出部分可以拒收,对短少部分有权向存货人主张违约责任,对货物存在的不良状况,有权要求存货人更换、修理或拒绝接收,并需如实记录并明确责任。
民法典规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条件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法律针对一些具体合同规定了特别法定解除条件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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