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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靠在单位经营,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际经营人不能履行赔偿责任的,车辆挂靠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由于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行事,造成一...
目前,道路运输行业车辆挂靠经营是普遍现象。如果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挂靠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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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甲公司虽有挂靠关系(通常认定为劳动关系),但本案并不是因张履行甲的职务行为而发生的,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让甲承担责任;张与李存在雇用关系,张又是因受雇开车而出事的,雇主李某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的司法解释(在本网可查到)中的相关规定对张承担赔偿责任;犯罪分子已赔偿的部分可在李应赔偿总额中减扣。
我国关于挂靠经营的具体规定,先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以集体企业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者私营企业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要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规定确定了各种共同诉讼人,但不能确定挂靠经营的实体法律关系。
是否要求挂靠单位承担责任,关键在于挂靠单位是否对涉案车辆具备相关利益,如果车辆挂靠于某个公司。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实际上约定了利益分配,挂靠单位对车辆具有利益收入,则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车主与公司不具备利益分配,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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