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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务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立案追诉。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窝藏罪的立案标准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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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 (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 (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行政处罚,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 (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 (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 (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提供财物的,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应当予以窝藏罪立案追诉。窝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如果知道自己是犯罪分子,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务,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应当立案追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的规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应当向犯罪分子通风。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项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将普通非法卖淫者和嫖娼者纳入包庇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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