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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关于农村动迁兄妹宅基地如下 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单独补偿农村村民住宅。草案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 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
农村的宅基地是属于村集体所有的,不能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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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兄弟分割宅基地这种情况下,宅基地有规划,不能随便分割,不符合规划的宅基地根据国家政策不能批准使用权,任何证件也就别想了。另外只有一个家庭住址,不能登记两个家庭,你们别瞎折腾,缺少宅基地就想法再弄一块,这是解决问题的根本
如果不进行分户,是有可能批不了宅基地的。这种情况下是否默认老人的宅基地归小儿子继承,是不好确定的。比如,是不是有进行申请批宅基地而没有进行批准的情况。另外,宅基地是不能直接继承的,因为它的权利属性是归集体所有的,最多只能取得使用权。 老大能否在拆迁时获得补偿,还要看当时这块宅基地的使用权人是谁。如果确定为弟弟使用,老大是不能获得补偿的。 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整理的关于
我国民间关于分家时的分家协议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该行为究竟是否可以发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却是一个相对比较复杂的问题。 第一、关于分单的实质。民间关于分单的实质,一般理解是在有权分配家产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场的情况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协议。该协议具有约束所有参与人的效力,一经签订不允许反悔。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上,对于签订分单的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此类行为仅仅是一种合乎民俗,但是并无法律明确约束规则的财产分配行为。因此,签订分单的行为从这个意义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风险的。 第二、关于分单的主体。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民间习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权,女儿尤其是出嫁的闺女,根本没有权利来家里分配财产。因此,很多时候,分单的主体根本没有家庭中女性晚辈的参与和签字确认。但是,从我国现行法律上将,男女平等,更无论出嫁与否。因此,签订分单的主体范围与法定的财产主体范围之间的认同差异,也构成分单法律效力确认上的风险。 第三、关于分单的适用范围。一直以来,分单大多是按照风俗,对家产的分配。但是,有的时候,分单也存在着对于父母抚养照顾的因素在内。由于分单兼顾很多内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认定上,存在着多个侧面。诸如,有点像析产协议,有点像遗赠扶养协议,有点像继承权协议等等。因此,分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的不确定性,其风险也无形中加大。 第四、关于分单的证明主体问题。按照民俗民风,分单尤其是农村分单,都是在所谓的管事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的正式家庭会议时签订的。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见证和烘托正式性气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纷止争”效果。 因此说主体,内容合法的分家单具有法律效力,对分家的各方有约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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