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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内滑倒摔伤的,商场不一定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商场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第三人的...
如果商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商场没有在地滑的地方尽到合理提醒,导致对方滑倒,应该承担侵权损害赔偿,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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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在商场内滑倒摔伤的,商场不一定需要负责。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商场没有尽到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则商场需要负责; 如果顾客摔倒是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则商场只要能够证明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不能证明的,则仍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如果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顾客是由于自己的原因摔倒的在,则商场不需要负责。
《》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该商场在下雨地滑的情况下,未将警示牌放置在明显位置,且没有采取到位的防滑措施,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刘老太太在商场内滑倒受伤理应得到赔偿。同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所以,刘老太太家人主张商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以及康复费,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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