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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超生怎么罚款

2021-04-13
有一部分人群符合再生孩子的政策,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取消原本规定的3年生育间隔期。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有关安徽超生罚款标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 安徽超生罚款标准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新条例对独生子女保健费、再婚夫妻生育条件、超生人员的处罚等热点问题进行了修订,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5日起实施。再婚生育政策将放宽“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说到计划生育,大部分年轻人的印象可能是“只生一个孩子”。但实际上,也有一部分人群符合再生孩子的政策。现行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再婚家庭,“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另一方有两个孩子且丧偶”就符合再生育的条件。修改后的表决稿对此进行了修改,对备受关注的再婚夫妻生育子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合计不超过两个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不适用于复婚夫妻”。同时规定,“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一级至五级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取消二胎生育间隔期对于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取消原本规定的3年生育间隔期。修改决定中明确表示:“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而具体被删去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生育间隔期生育的”。联系现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就是删去了“生育间隔期”规定。从1979年起,我省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要求其生育间隔必须满3年,这一措施对于控制我省人口过快增长起到了积极作用。省人大在之前修改说明中也介绍,现在我省对符合生二胎条件的夫妻,取消“生育间隔期”也有其背景。近些年来,有研究结果显示,生育间隔期对未来人口总量的影响有限,取消生育间隔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而且,目前上海、吉林、海南、湖南等地都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从实践来看,也有不少好处,如可以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等。提高了超生处罚标准将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加大对超生家庭的处罚力度,是此次修改的一个重点。现行《条例》规定:违规生育将“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总收入难以计算的,农村按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修改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不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提高了处罚标准,将按照超生者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递增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给予开除处分。独生子女奖励将提高在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同时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时都能享受照顾。独生子女保健费不低于20元根据规定,在子女满16周岁之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目前,全国其他省份特别是中部省份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大部分都比安徽高,其中山西省的标准最高,达到100元,河南省也不低于20元。此前我省执行的标准为每月5~15元,农村普遍执行5元的标准。这就意味着,今后那些领到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每年都能多拿不少钱。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也很简单,修改的条例中也规定:“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其他奖励和优待也有所提高只生一个孩子的奖励不仅仅在独生子女保健费,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城镇居民还可享受的多项奖励和优待都有所提高。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可享受提高5%的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可享受一次性补助。同时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安排保障性住房时都能享受照顾。

相关法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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