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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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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筑工程索赔的概念建设工程索赔,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对方原因使本企业付出了额外的费用,受损方通过合法的程序要求偿还全部损失的行为。换句话说,凡是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内容给对方带来了损失,且不能从原合同中获得支付的额外开支,均应得到补偿。一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索赔。一般地讲,工程索赔是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赔偿的要求,这是狭义的索赔;从广义上讲索赔应包括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的索赔和发包方向承包方提出的索赔,后者称为反索赔,故索赔是双向性的。第二,引起索赔的原因 1、建筑过程的难度和复杂性增大,比如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变更设计等。 2、合同文件前后矛盾和用词不严谨; 3、建筑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4、项目各方管理间的影响;如:施工中人为障碍、工期延长、加速施工、图纸错误、供图进度拖延、增减工程量、发包方拖延付款等。5、不可遇见的因素;如地质条件变化、货币贬值、价格调整、不可抗力、政策法律法规的变化、特殊风险等,这些因素都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方难以估计和遇测的。第三,索赔的内容和分类 1、索赔的内容施工索赔的内容有经济索赔和工期索赔。即要求对方偿付一定的费用或要求发包方允许延长原合同期限,作为非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补偿。而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同一索赔事项既有经济索赔又有工期索赔。 2、索赔的分类按涉及的当事双方分类:承包商与业主间的索赔、承包商与分包商间的索赔、承包商与供应商间的索赔;按索赔依据分类:合同规定内的索赔、非合同规定的索赔、道义索赔;按索赔处理方法和处理时间不同分类:单项索赔、综合索赔(又称总索赔、一揽子索赔)。索赔应提出正式的书面报告,内容力求确凿,简明扼要,证据充分,以获得应有的索赔款项。 3、索赔的条件一是正当的索赔理由;二是有效的索赔证据;三是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是任何索赔事件成立的前提条件。对正当索赔理由的说明必须有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索赔是难以成功的。所以索赔证据要真实、全面、关联、及时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4、索赔的程序(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意向通知书。(2)指定专人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递交费用索赔申请表。(4)指定专人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认为索赔理由正当,索赔证据充分真实、全面、有说服力时予以受理。(5)指定专人进行费用索赔核对,经造价工程师复核索赔金额后,与对方协商确定并由履行批准手续。(6)指定专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署费用索赔审批表或发出要求对方提交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详细资料的通知,待收到详细资料后,重新按(4)、(5)条执行。在收到最终索赔报告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向对方作出答复,视为该项索赔已认可。
建筑工程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1]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基本建设作为重要的产业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同时,相应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完善健全,保证经济发展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指通过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所形成的工程实体。其中“房屋建筑”指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居住、学习、公共活动等需要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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