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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财产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一方承担外债的,夫妻协议法律上有效。需要协议是由夫妻俩一起签字按手印,没有在胁迫前提签署,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婚姻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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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除非第三人明知该约定的,否则的话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则对于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人对该约定不知情,那么这个约定就只是夫妻内部的约定,对外不能对抗有债权的第三人。
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其他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对第三人没有效力,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二一年《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因此,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对外举债时,债权人不知道其财产约定状况的,无论是否以夫妻个人名义举债,对所欠之债均以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对第三人清偿债务,清偿后,夫妻中不负债的一方再向另一方追偿,但当第三人明知该对夫妻适用分别财产制,且以夫妻之一方名义举债,则债务仅为举债之一方,只能要求以该方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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