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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法院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 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
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那么,委员会和法院是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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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纠纷上,通过法律解决的途径除了还有仲裁机构,这两个机构都可以对争执的纠纷进行裁决,其关系还是有些相关的,那么,委员会和法院是什么关系呢?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主管问题上的关系是:第一,法院主管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按照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管的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但婚姻、、监护、、继承纠纷不属于其主管范围。而上述所有纠纷,均属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第二,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主管的纠纷,具体由谁主管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由法院主管。我国仲裁委员会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因此在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院仲裁委员会这个机构。因为人民法院和仲裁委员会是两个不同的机构,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仲裁委员会是民间裁决机构。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民事纠纷受理案件问题上的关系是:1、法院受理的范围宽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2、对既属于仲裁委员会、又属于法院受理的纠纷,具体由谁受理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双方达成仲裁协议的,由仲裁委员会受理,排除法院管辖权;3、当事人在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又未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持相关的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由仲裁委员会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有: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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