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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学生校外打架谁的责任

2024-08-30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被告李某、陈某、彭某在对原告马丕祥实施殴打行为时以及在诉讼时均未满18周岁,并且,原告马丕祥无法举证证实被告李某、陈某、彭某有个人财产,因此,应分别由其监护人被告李卓明、韦照超、陈廷文、梁伟杰、彭诚华、严石月承担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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