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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62条

2022-09-10
行政复议期间,除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一)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死亡,需要等待其近亲属参加行政复议的;(二)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丧失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尚未确定的;(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承继尚未确定的;(四)申请人因公安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一违法事实,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五)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六)需要等待鉴定结论的;(七)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请有关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八)其他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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