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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森林防火的治安处罚条例如下,《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中关于罚款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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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火灾处罚: 1、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决定行政处罚; 2、当事人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应当处以拘留的,由公安机关决定;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态绿心地区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在生态绿心地区的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有林场林地,并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什么是非法占用林地 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三种形式: (1)未经批准占用林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核,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而擅自占用林地; (2)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林地,即少批多占林地的,其中一部分林地的占用经过合法批准,一部分林地的占用则未经批准;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林地,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林地。 如何界定非法使用林地行为 首先,非法占用行为首先表现为行为的行政违法性,即行为是对有关森林法规禁止性规范的违反。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行为人对林地拥有合法使用权,但非法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二是行为人对林地本身就没有使用权而占用,并且改变了被占用林地的法定用途。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和典型。 其次,违反森林法规的行为超出行政处罚的范围,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这种行政犯的成立与否关键取决于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的数量和毁坏程度。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火烧林地治安处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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