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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 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
劳动法并没有对非全日工的保险做出相关规定。且劳动合同法中也未有相关规定,只规定非全日用工可以口头也可书面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通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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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使用者成立后,必须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加手续。第一次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司必须准备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复印件、公司法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该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务合同、身份证明复印件。资料齐全后,向社会保险局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支付工资申报名单,支付员工工伤保险费。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人员变动立即向社会保险经营机构提交变更人员名单,公司首次支付保险费下个月新发生工作事故的员工按照《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开始享受工作保险待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非全日制雇佣的一些问题的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行[2003]12日)规定,企业向非全日制雇员支付的工资应包括企业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之和。由此可见,企业向非全日制职工发放的工资中,并不包括工伤保险金。企业在与非全日制职工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金。
非全日制员工工伤保险缴费与全日制员工是一致,都是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追偿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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