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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律师事务所吸收新合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签订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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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破产法中一般称为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以后,债务人的所有财产都成为破产财产,由管理人占有和管理,并由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将其分配给破产债权人。但是,对于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以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在破产程序开始以后,直接向破产管理人请求就该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并在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受偿之前随时进行清偿。在破产程序中保证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各国破产法普遍接受的一项原则。担保法解释109条具体内容介绍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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