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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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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省政府最近出台的《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应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保的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包括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中已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2)我省境内户口,登记在居民委员会,未承包农村土地的未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含2008年12月31日前男年已满60周岁,女年已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参保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为其建立终身不变和全国唯一的个人账户,并核发相关证卡,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职工因失业或者其他原因中断就业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予退还。再就业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时,按照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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